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6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67號
- 原告
- 永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居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鎮成即文成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7,5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6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鎮成即文成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7,5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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