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9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99號
- 原告
- 群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蓉
- 訴訟代理人
- 賴志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仟宸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如附表所示之機台設備於民國110 年5 月14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機 台 設 備 名 稱 │ 原告公司財產編號 │數量│單位│ │號│ │(載於各該機台設備)│ │ │ ├─┼────────────────────┼──────────┼──┼──┤ │1 │光阻塗佈機 TEL MARK8 │ AD000059 │ 1 │ 台 │ ├─┼────────────────────┼──────────┼──┼──┤ │2 │自動光阻塗佈機 TEL MARK8 COT-02 │ AD000079 │ 1 │ 台 │ ├─┼────────────────────┼──────────┼──┼──┤ │3 │自動光阻塗佈機 MARK 8 TRACK 120-0C0008 │ AD000086 │ 1 │ 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