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99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曾明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99號

原告
群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蓉
訴訟代理人
賴志榮
被告
仟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秉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返還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機台設備,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810 萬元;至訴之聲明第2 項係請求被告按日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1,1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書記官 蔡忞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機 台 設 備 名 稱     │數量│單位│ 價 值 │
│號│                    │  │  │(新臺幣)│
├─┼────────────────────┼──┼──┼─────┤
│1 │光阻塗佈機 TEL MARK8          │ 1 │ 台 │280 萬元 │
├─┼────────────────────┼──┼──┼─────┤
│2 │自動光阻塗佈機 TEL MARK8 COT-02     │ 1 │ 台 │280 萬元 │
├─┼────────────────────┼──┼──┼─────┤
│3 │自動光阻塗佈機 MARK 8 TRACK 120-0C0008 │ 1 │ 台 │250 萬元 │
├─┴────────────────────┴──┴──┼─────┤
│                         合 計│810 萬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