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2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24號
- 原告
- 立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文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宗茂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林宗茂、林森雄、林查利、林介文、林甘裕、林振義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