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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24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曾明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24號

原告
立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文章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宗茂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林森雄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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