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2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24號
- 原告
- 立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文章
- 訴訟代理人
- 吳聖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宗茂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林森雄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