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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
    曾明玉
  • 法定代理人
    呂文章

  • 原告
    立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24號原   告 立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文章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宗茂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林森雄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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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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