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24號
- 原告
- 立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文章
- 訴訟代理人
- 吳聖欽律師
- 被告
- 林宗茂
林查利
林介文
林甘裕
林振義
栢細有
林立偉
林立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1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萬3,0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2萬1,300元×原告主張被占用面積10平方公尺=21萬3,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騰空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原告3,440元,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1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