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0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01號
- 原告
- 昇達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章培良
- 被告
- 王志峰即永豐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志峰即永豐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7,9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 元。
二、提出被告王志峰即永豐工程行之商業登記抄本及商號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