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69號
- 原告
- 龍利吉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禹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象傢俱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7,5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96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象傢俱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7,5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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