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3號
- 聲 請 人
- 即 原 告 峰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柏宏
- 相 對 人
- 即 被 告 大馬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友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峯洲股份有限公司」
記載,應更正為「峰洲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113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峯洲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本院曾於110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向原告確認是否以公司登記之「峰」為主,經原告法定代理人當庭更正為「峯」,原告現聲請更正應以公司登記之「峰」為主,爰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