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0號
- 原告
- 徐國峻
- 訴訟代理人
- 許盟志律師
- 被告
- 千里傳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吳傑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150號
特別代理人 吳傑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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