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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陳秋錦

上訴人
即被告
豐銘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無惑
法定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即被告
陳文雄
即被告
趙篤秀
即被告
趙篤岐
即被告
陳清富
即被告
趙啟宏
即被告
趙嫈茹
即被告
黃淑珠
即被告
陳珈儀即陳均貞
即被告
陳佳旺
即被告
陳秋蘭
即被告
陳秀霞
即被告
陳秋萍
即被告
陳秀春
即被告
陳珍全
即被告
陳林金玉
即被告
陳筱梅
即被告
趙徐齊
即被告
張陳彩雲(陳順永之繼承人)
即被告
陳汶琴(陳順永之繼承人)
即被告
桑陳文碧(陳順永之繼承人)
即被告
陳裕益(陳順永之繼承人)
即被告
方棟(再轉繼承 陳順永之繼承人)
即被告
方榮(再轉繼承 陳順永之繼承人)
即被告
方慧媛(再轉繼承 陳順永之繼承人)
即被告
方慧嫺(再轉繼承 陳順永之繼承人)
即被告
趙毅介(趙春琳之繼承人)
即被告
趙光禧(趙春琳之繼承人)
即被告
趙釗英(趙春琳之繼承人)
即被告
趙澤生(趙春琳之繼承人)
即被告
趙烱堃(趙春琳之繼承人)
即被告
楊邦輝(再轉繼承 趙春琳之繼承人)
即被告
趙燕圻(趙秋火之繼承人)
即被告
趙蔡芬珉(趙秋火之繼承人)
即被告
趙虹嫣(趙秋火之繼承人)
即被告
趙怡清(趙秋火之繼承人)
即被告
趙志旻(趙秋火之繼承人)
即被告
趙胤智(趙秋火之繼承人)
即被告
趙伊鈴(趙秋火之繼承人)
即被告
趙金洺(趙秋火之繼承人)
即被告
趙金郎(趙秋火之繼承人)
即被告
謝源禮(趙美惠之繼承人)
即被告
謝慕學(趙美惠之繼承人)
即被告
謝健文(趙美惠之繼承人)
即被告
謝馨儀(趙美惠之繼承人)
即被告
方慧娟(再轉繼承 陳順永之繼承人)
即被告
范穩成
即被告
范穩發
即被告
黃愛欽(趙秋火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王明正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訴字第7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起訴時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6,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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