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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
    張珈禎
  • 法定代理人
    牛玉平、莊尚文

  • 原告
    杜由美徐元勝徐燕如
  • 被告
    台灣哈巴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2號 原 告 杜由美 徐國興之承受訴訟人 徐元勝 同上 徐燕如 同上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牛玉平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 1 陳孟彥律師 被 告 台灣哈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尚文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杜由美、徐元勝、徐燕如為原告徐國興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徐國興於民國112年9月14日死亡,杜由美、徐元勝、徐燕如(受監護宣告者法定代理人為牛玉平)為繼承人,並未拋棄繼承,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為憑。茲因原告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依聲請命如主文所示之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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