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賴映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8號

聲請人
碧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耀文
代理人
黃雨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因遺
    失而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6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9 年8 月2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
    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前段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64號裁
    定公示催告,並於109 年8 月2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
    請人提出之公示催告公告查詢內容1 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
    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
    於110 年2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
    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0 年3 月15日具狀向本院
    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前段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忞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
│支票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碧興有限公司      │亮源金屬有限公司  │兆豐竹南科學園區分│109年8月1日           │35,244元        │DV0066771       │    │
│    │萬耀文            │                  │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