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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76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張珈禎

聲請人
陳盈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因遺
    失而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4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10 年4 月21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
    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44號裁
    定公示催告,並於110 年4 月21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
    聲請人提出之司法最新動態訊息內容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
    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
    110 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10 年
    11月12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民事訴訟法第54
    5條第1 項但書規定並無不合。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南穎
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76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0001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110000002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0110000003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0110000004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0110000005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01660006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013000007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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