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宋國鎮
- 原告陳志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8號聲 請 人 陳志廷 巫承啟 黎美蓮 鄭家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霄製藥廠間請求給付工資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者,徵收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合計共390,000 元(陳志廷120,000 元+巫承啟70,000元+黎美蓮100,000 元+鄭家佩100,000 元=39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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