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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
    黃思惠

  • 原告
    童亷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9號 聲 請 人 童亷珮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華威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為華威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華威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華威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威達公司)之清算人,華威達公司之清算程序已於民國110年7 月22 日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聯公司)為華威達公司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10 年度司司字第16號呈報清算人、110 年度司司字第37 號呈報 清算終結案卷查明屬實。又華威達公司唯一股東薩摩亞商永馳科技有限公司前決定由群聯公司其為保存人保存各項文件,且群聯公司亦同意擔任保存人乙節,有股東同意書、同意書可憑,經本院職權調閱110 年度司司字第37 號呈報清算 終結案卷查明屬實。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群聯公司為華威達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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