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36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367號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代理人
- 李美珍
- 債務人
- 華榞工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陳科華
- 債務人
- 陳秀娟
- 0 00號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零陸拾壹萬參仟伍佰伍拾參元,及如附件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