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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
    曾錦雀

  • 原告
    庄柏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90號債 權 人 庄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錦雀 上列債權人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林紫晨即廣欣工程行、李昊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查本件債務人廣欣工程行業已廢止登記,其獨資商號負責人林紫晨、債務人李昊宇住所均位於桃園市大園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有債務人戶籍謄本一紙在卷可稽,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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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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