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73號聲 請 人 百立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香 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 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 ┌─────────────────────────────────────────────────────────────────┐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7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百泰生物科技股份有│百立容器工業股份有│苗栗縣第一銀行頭份│109年7月31日 │5,985元 │MA4073670 │ │ │ │限公司 陳柏儒 │限公司 │分行 │ │ │ │ │ ├──┼─────────┼─────────┼─────────┼───────────┼────────┼────────┼──┤ │002 │百泰生物科技股份有│百立容器工業股份有│苗栗縣第一銀行頭份│109年6月30日 │15,057元 │MA4073643 │ │ │ │限公司 陳柏儒 │限公司 │分行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 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