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康業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李根泰、郭繼承、裴海平即海平海鮮餐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康業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根泰 代 理 人 郭繼承 相 對 人 裴海平即海平海鮮餐廳 裴清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香港商康業資本國際有限公司將其臺灣分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所營事業全部、員工、資產及負債移轉予聲請人承受,並公告在案。聲請人為將債權讓與之事通知相對人,按相對人等之戶籍地址寄發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經竹南支局以相對人等「查無此人」為由退回,致聲請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之臺北逸仙郵局第1342號存證信函、蓋有「查無此人」之退回信封、本院105年 度司執字第19865號債權憑證、本票、分割登報公告、相對 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堪認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確實不明。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