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2 日
- 當事人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劉承傳、振堃工程有限公司、劉秉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承傳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振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秉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0年度建字第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1,8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