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劉承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承傳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振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10年8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至遲應於110年8月25日前繳納,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