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城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承傳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振堃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8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至遲應於110年8月25日前繳納,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