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柳千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黃森睿、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林志軒、花旗、莫兆鴻、陳正欽、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增昌、黃芳琴、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添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東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嚴陳莉蓮、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田天明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柳千越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森睿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林志軒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黃芳琴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即債務人乙○○自民國110年8月26日上午11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 二、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以消債條例之制定目的在於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觀之,應係指消費者之負債大於現有資產,於合理之相當期間內,在維持其個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基本生活支出前提下,依原定之清償條件,不能清償債務完畢或有不能清償債務完畢之可能而言。而其合理相當期間之認定,依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有關更生方案最終清償期原則為6 年之規定觀之,原則上應以6年為衡量之標準。又法院開始 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知之債務總額約為1,600,586元, 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於民國110年1月7日曾向本院聲 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於同年3月10日調解不成立。又聲請 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於110年1月7日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於同年3月10日調解不成立乙節,據其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 書為憑(見更生卷第29頁),並經本院調取110年度苗司消 債調字第2號卷宗(下稱調解卷)查明無誤。另本院向各債 權人函詢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總額,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費用在內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共計1,599,562元 (詳如附表所示),未逾1,200 萬元,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尚無不合。 ㈡又聲請人係於本院110年度苗司消債調字第2號事件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其調解之聲請,應視為更生之聲請(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參照)。查聲請人於聲請更 生前2年即108年1月至109年12月間,在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自108年1月14日至108年3月16日)領有薪資80,420元,在宏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108年3月19日至108年10月12日)領有薪資258,618元,在嘉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自108年10月14日至109年12月31日)領有薪資601,750元; 並有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收入13,796元、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利收入68元、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兼職收入267,507元、富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兼職收入921元、庫柏瑪利國際有限公司其他收入20,254元;另於108年1月18日、108年5月22日領有勞工保險局失業補助35,120元、87,800元等情,有聲請人陳報狀、中國信託銀行板橋分行及竹科分行存摺影本、臺灣土地銀行頭份分行存摺影本、第一銀行竹科分行存摺影本、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薪資明細表、工作證明書、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8及10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在卷可參(見調解卷第61-64頁、更生卷第199-399頁、第521、547頁)。依聲請人上開收入計算,其於聲請更生前2年之收入合計為1,366,254元,平均每月為56,927元(計算式:1,366,254元÷24月=56,9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又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 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 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2項定有明文。查衛生福利部公告110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3,288元,其1.2倍為15,946元,爰以前開金額 作為聲請人及受其扶養者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計算基準。又聲請人有2名未成年子女柳○羽(104年2月生)及柳○濬(105 年12月生),聲請人與配偶共同扶養,應負擔之扶養義務比例為1/2;另聲請人之母親柳姚玉枝已年逾65歲,依其財產 所得尚不足以維持生活,而其法定扶養義務人為其配偶及2 名子女,聲請人應負擔之扶養義務比例為1/3等情,有聲請 人全戶戶籍謄本、柳姚玉枝之財產所得資料清單等在卷可佐(見調解卷第75-79頁、更生卷第525-531頁)。惟柳姚玉枝每月尚領有國民年金4,940元(見更生卷第453-457頁),故扶養費之計算應扣除前開國民年金數額。準此,聲請人每月支出其個人及受其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數額,應為35,561元【計算式:15,946元+15,946元×1/2×2人+(15,946元-4 ,940元)×1/3=35,5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㈣據上,縱依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平均每月收入56,927元計 算,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35,561元,每月至多僅餘21,366元可供清償債務,尚無法於6年內 將債務總額1,599,562元清償完畢。況聲請人自110年3月1日起經嘉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調整職務,每月薪資遭調降9,000元,有聲請人所提薪資調整公告及薪資單在卷可憑(見更 生卷第371頁、第555-563頁),足認聲請人目前之清償能力更有降低, 難期待聲請人得於合理之相當期間內將債務清 償完畢。此外,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財產明細(見更生卷第522頁),聲請人名下車號0000-00號之馬自達牌汽車,已遭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4月16日公開拍賣完畢(見更生第467頁);另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 投資僅有20股(以股票面額計算為200元);而密科博股份 有限公司之股票(現餘7,000股、每股淨值約7.28元,見更 生卷第491頁),業據聲請人提出其配偶陳偉婷之存摺轉帳 影本,陳稱實為陳偉婷所出資購買(見更生卷第495-507頁 );復觀聲請人所提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見卷第199-399 頁),其存款餘額合計僅116元。是依聲請人上開財產狀況 ,其財產價值甚為有限,顯不足清償債務。本院綜合上情,認聲請人應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而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 ㈤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 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楊慧萍 附表: 編號 債權人名稱 債權數額 備註 本金、利息 違約金、費用 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335元 0元 見卷第183頁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9,120元 1,312元 見卷第75頁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2,519元 600元 見卷第163頁 4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869元 900元 見卷第189頁 5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3,519元 2,421元 見卷第149頁 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81,392元 8,670元 見卷第71頁 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5,705元 0元 見卷第69頁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1,560元 300元 見卷第83頁 9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80,245元 1,000元 見卷第469頁 10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56,595元 500元 見卷第487頁 合計(新臺幣) 1,583,859元 15,703元 1,599,5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