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譚依婷 代 理 人 陳浩華律師 複 代理人 宋郁明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 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下者;聲請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之債務人,以本條例第2 條所稱之消費者為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2 條第1 、2 項及其施行細則第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稱5 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係指自聲請更生或清算前1 日回溯5 年內,皆未有反覆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其他相類行為,以獲取代價之社會活動而言,例如單純受領薪水或工資之公務員或公司職員、勞工等即屬之。所稱5 年內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係指自聲請更生或清算前1 日回溯5 年內,有反覆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其他相類行為,以獲取代價之社會活動,依其5 年內營業總額除以實際經營月數之計算結果,其平均營業額為每月20萬元以下者而言,例如平均月營業額未逾20萬元之計程車司機、小商販等即屬之。聲請更生或清算之債務人如非屬本條例第2 條所稱之消費者,無論其所負債務是否係基於營業活動而生,法院皆應駁回其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 點可參)。易言之,消債條例適用之對象,限於5 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倘債務人自主從事社會經濟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逾20萬元,不論該經濟活動與典型營利事業有何差別?是否須經特許?主要目的是否營利?有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適用?應否依所得稅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均不得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法院應依同條例第8 條前段規定,以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備其他要件,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積欠債務總金額約8,654,737 元,因無力清償債務,曾於民國109 年10月29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於同年12月9 日調解不成立。債務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三、經查: ぇ債務人於110 年1 月4 日向本院聲請更生時,所提債權人清冊記載其積欠立光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捷元股份有限公司、圓元資訊有限公司、瑋華科技有限公司、協春股份有限公司、李蕙廷、周思廷、昌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貨款債務,合計金額6,017,541 元(見卷一第29-32 頁),經核前開貨款數額甚鉅,顯難認屬一般消費者購買商品所支出。而債務人於109 年10月29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時,於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自承其於106 年至109 年間有從事營業活動,事業名稱為展佑商行,106 年平均月營業額1,630,436 元,107 年平均月營業額1,656,107 元,108 年平均月營業額1,539,754 元,109 年平均月營業額377,286 元,此經本院調取109 年度苗司消債調字第92號卷核閱無訛(見調解卷第23頁)。 え次查,展佑商行係債務人於99年11月24日獨資設立之商號(見卷二第79頁),嗣雖於101 年9 月24日變更負責人為債務人之配偶廖世承(見卷二第67頁),然經本院通知債權人陳報債權,債權人昌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稱:伊於109 年1 月7 日至同年2 月20日銷售印表機及耗材予展佑商行,債務人積欠應付貨款790,776 元等語(卷一第107-113 頁);債權人立光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稱:債務人於108 年12月至109 年2 月間以展佑商行名義向伊進貨,積欠近20萬元貨款未付等語(卷一第135-141 頁);債權人李蕙廷陳稱:伊向債務人訂購印表機95台,匯款57萬餘元後,展佑商行僅交貨38台,未交貨金額為335,650 元等語(卷一第171 頁);債權人劉元凱即圓元資訊企業社陳稱:債務人於109 年2 月積欠伊印表機貨款137,070 元等語(卷一第201 頁);債權人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稱:債務人及廖世承共同經營之展佑商行與伊有長期買賣關係,展佑商行向伊進貨,109 年3 月起積欠貨款1,147,293 元等語(卷一第213-215 頁);債權人周思廷陳稱:伊於109 年2 月轉帳259,000 元向債務人購買印表機,但債務人未出貨等語(卷一第231 頁);債權人捷元股份有限公司陳稱:債務人為展佑商行擔任貨款之連帶保證人,至今積欠1,792,313 元及利息未清償等語(卷一第233 頁);債權人協春股份有限公司陳稱:債務人於107 年12月12日至108 年6 月12日向伊進貨印表機共80台,尚有324,000 元未結清等語(見卷一第255-263 頁);債權人瑋華科技有限公司陳稱:展佑商行自101 年3 月12日起向伊以專案預購方式進貨,至108 年2 月1 日起,廖世承與債務人向伊要求以專案方式出貨,預收貨款後卻於109 年3 月人去樓空,尚積欠伊貨款1,328,250 元等語(見卷二第131 頁)。此外,債務人亦於本院自陳:展佑商行係伊與配偶廖世承一起經營,已經營10年左右,伊也有在網路平台販售印表機等語(見卷二第223-224 頁)。足見債務人雖已非展佑商行之登記負責人,但仍持續參與展佑商行之經營與交易,且觀債務人之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於108 年1 月至109 年6 月間均有網路交易平台之貨款匯入(見卷一第285-621 頁),堪認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5 年內,確有實際參與展佑商行之營運,反覆從事銷售貨物以獲取代價之社會活動甚明。ぉ再查,展佑商行於105 年1 月至109 年4 月間申報營業銷售額合計143,530,883 元,平均每月銷售額2,760,209 元(詳如附表所示),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檢送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在卷可憑(見卷二第21-48 頁),顯逾消債條例第2 條第2 項所定之每月20萬元營業額甚多。而債務人既為展佑商行實際負責人之一,即非屬消債條例所稱5 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自不得依消債條例之規定聲請更生。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非屬消債條例第2 條所稱之消費者,無從依消債條例之規定清理其債務。是債務人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爰依消債條例第8 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書 記 官 楊慧萍 附表: ┌───────┬───────┐ │期 間 │ 銷售額 │ │ │ (新臺幣) │ ├───────┼───────┤ │105年1-2月 │ 2,473,175元│ ├───────┼───────┤ │105年3-4月 │ 3,749,673元│ ├───────┼───────┤ │105年5-6月 │ 2,843,624元│ ├───────┼───────┤ │105年7-8月 │ 3,774,874元│ ├───────┼───────┤ │105年9-10月 │ 3,436,858元│ ├───────┼───────┤ │105年11-12月 │ 6,752,616元│ ├───────┼───────┤ │106年1-2月 │ 5,051,286元│ ├───────┼───────┤ │106年3-4月 │ 6,331,012元│ ├───────┼───────┤ │106年5-6月 │ 7,568,336元│ ├───────┼───────┤ │106年7-8月 │ 6,065,322元│ ├───────┼───────┤ │106年9-10月 │ 6,810,757元│ ├───────┼───────┤ │106年11-12月 │ 7,297,161元│ ├───────┼───────┤ │107年1-2月 │ 5,676,614元│ ├───────┼───────┤ │107年3-4月 │ 7,362,442元│ ├───────┼───────┤ │107年5-6月 │ 4,840,775元│ ├───────┼───────┤ │107年7-8月 │ 7,784,950元│ ├───────┼───────┤ │107年9-10月 │ 7,272,190元│ ├───────┼───────┤ │107年11-12月 │ 6,763,244元│ ├───────┼───────┤ │108年1-2月 │ 5,104,095元│ ├───────┼───────┤ │108年3-4月 │ 5,882,554元│ ├───────┼───────┤ │108年5-6月 │ 5,568,489元│ ├───────┼───────┤ │108年7-8月 │ 6,166,682元│ ├───────┼───────┤ │108年9-10月 │ 5,281,229元│ ├───────┼───────┤ │108年11-12月 │ 5,938,300元│ ├───────┼───────┤ │109年1-2月 │ 7,550,524元│ ├───────┼───────┤ │109年3-4月 │ 184,101元│ ├───────┼───────┤ │銷售額總計 │ 143,530,883元│ ├───────┼───────┤ │平均每月營業額│ 2,760,20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