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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顏苾涵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徐裕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消債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①108年8月至109年5月於四方牧場休憩小站②109年8月至11月擔任配管臨時工③109年12月及110年6、7月任職於達創科技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或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並提出薪資袋或收入證明文件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 2 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08年8 月起,並補登至最新)。    3 聲請人與受扶養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 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請提供自108年8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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