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宋國鎮
- 法定代理人郭明鑑、莫兆鴻、利明献、周添財、黃男州、尚瑞強、郭文進、許勝發、宋耀明、平川秀一郎、李明新、程耀輝
-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花旗、陳正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益瑤、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毓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胡大健、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戴安妤、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良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徐淑媛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徐淑媛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林益瑤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毓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 理 人 胡大健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徐淑媛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09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裁定免責,並於民國110 年1 月30日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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