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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徐淑媛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林益瑤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林毓璟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理人
胡大健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戴安妤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黃良俊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徐淑媛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09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裁定免責,並於民國110 年1 月30日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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