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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勞小字第3號

請求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黃思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苗勞小字第3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晉校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告
合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朋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380元,及自民國110 年1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附記事項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訴外人彭朋順對被告於109 年10月至110 年1 月共計4 個月之薪資債權,業據其提出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21664 號執行事件之執行命令、彭朋順之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9 年度司執字第21664 號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足認原告主張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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