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國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吳清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苗國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追加被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源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歐陽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苗國簡字第2號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