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小字第13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苗小字第133號
- 原告
- 舒活運動才藝行銷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鍾袁光
- 訴訟代理人
- 陳功聯
- 被告
- 劉峻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員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140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