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小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會員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苗小字第133號原 告 舒活運動才藝行銷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鍾袁光 訴訟代理人 陳功聯 被 告 劉峻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員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140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