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苗小字第675號
- 原告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瑭
- 被告
- 洺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江文杰(即羅仕尉之遺產管理人)
清 算 人 邱煜樺即邱玉華
戴雲輝
戴琮庭即戴雲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未載明正確之被告及法定代理人,並提出相關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2日發文通知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9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