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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苗小字第67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黃怡玲

原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告
洺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文杰(即羅仕尉之遺產管理人)

清 算 人 邱煜樺即邱玉華

戴雲輝

戴琮庭即戴雲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未載明正確之被告及法定代理人,並提出相關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2日發文通知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9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怡玲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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