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建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金寶鈺營造有限公司、余進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苗建簡字第3號 原 告 金寶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進強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 被 告 格拉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煥平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5日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應補充第3項「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5日判決在案,惟前揭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新臺幣50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前揭判決漏未宣示得假執行,爰依原告之聲請,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