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苗建簡字第3號
- 原告
- 金寶鈺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進強
- 訴訟代理人
- 張智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建誠律師
- 被告
- 格拉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煥平
- 訴訟代理人
- 高亘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5日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應補充第3項「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5日判決在案,惟前揭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新臺幣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前揭判決漏未宣示得假執行,爰依原告之聲請,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