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苗建簡字第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黃怡玲

原告
金寶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進強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建誠律師
被告
格拉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煥平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5日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應補充第3項「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5日判決在案,惟前揭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新臺幣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前揭判決漏未宣示得假執行,爰依原告之聲請,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怡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映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建…」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