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簡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
    王筆毅
  • 法定代理人
    陳富忠

  • 原告
    凃仁信
  • 被告
    蔡樹榮欣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鄔康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苗簡字第175號 原 告 凃仁信 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律師 被 告 蔡樹榮 欣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富忠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被 告 鄔康邁 訴訟代理人 賴明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鑑定單位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就車輛受損之維修費用項目有部分未分列工資、零件,有部分漏未鑑定,須請其補充鑑定,另有部分疑義須請其補充說明,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劉家蕙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