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苗簡字第68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橙羱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萬善祠
- 法定代理人
- 李長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9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5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苗簡字第68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9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5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