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68號原 告 徐國興 法定代理人 杜由美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 陳孟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哈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忞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