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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68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曾明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68號

原告
徐國興
法定代理人
杜由美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

      陳孟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哈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 ○000 ○000 ○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書記官 蔡忞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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