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8號聲 請 人 富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泳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 元,扣除前繳2,000 元,尚應補繳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