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蘇黃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58號 原 告 蘇黃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錦豐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6,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