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宋國鎮
- 原告史凱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94號 原 告 史凱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 二、被告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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