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6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美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榞工業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13,5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9,45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68,9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