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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13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富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泳泰
送達代收人
任孍
法定代理人
李秋絹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查報被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市○○段0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面積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依原告提出之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知,原告聲明第一項主張之土地已合併成一筆,故請更正聲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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