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富景建設有限公司、廖泳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13號 原 告 富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泳泰 送達代收人 任孍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查報被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市○○段000000 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面積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依原告提出之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知,原告聲明第一項主張之土地已合併成一筆,故請更正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