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13號
- 原告
- 富景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泳泰
- 送達代收人
- 任孍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查報被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市○○段0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面積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依原告提出之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知,原告聲明第一項主張之土地已合併成一筆,故請更正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