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13號
- 原告
- 富景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泳泰
- 送達代收人
- 任孍
- 被告
- 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柏憲
- 訴訟代理人
- 魏德昌
- 被告
- 大暐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秋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34,4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8,800元×占用面積1,663平方公尺=14,634,4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按日給付2,6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7,000,000元,依上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故核定為21,634,400元【計算式:14,634,400+7,000,000=21,63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