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黃永祥即至祥企業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14號 原 告 黃永祥即至祥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志堅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0,2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 二、被告詹志堅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