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照福生活新象股份有限公司、吳運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41號 原 告 照福生活新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運泉 訴訟代理人 古同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景淼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全部,含無遮隱之土地他項權利部)。 二、被告張景淼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忞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