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照福生活新象股份有限公司、吳運泉、張景淼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41號 原 告 照福生活新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運泉 訴訟代理人 古同亮 被 告 張景淼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景淼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 求被告塗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而供擔保物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351萬5,112元,供擔保物價額低於債權額,依前揭規定,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供擔保物價額為準,經核定為351萬5,1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48元。 二、如附表編號3、4所示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編號 請求塗銷之標的 (苗栗縣大湖鄉富興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442地號土地 1239.10 17,500元 1085/10000 2,352,741元 2 448地號土地 392.71 17,500元 1084/10000 744,971元 3 13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鄉○○路000巷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為228,600元 1/1 228,600元 4 14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鄉○○路000巷00號)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為188,800元 1/1 188,800元 合計 3,515,1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