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96號
- 原告
- 陳吳玉英即兆原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錦豐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3萬1,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42,9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2,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