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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9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曾明玉

原告
陳吳玉英即兆原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錦豐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3萬1,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42,9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2,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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