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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5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登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吉松
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律師
複代理人
游綺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90,6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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