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史凱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92號 原 告 史凱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