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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0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宋國鎮

原告
苗栗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世達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8,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

二、被告萬世達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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