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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2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2號

聲請人
泰升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銘

上列間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金瑞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爰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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