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2號
- 聲請人
- 泰升紙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偉銘
上列間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金瑞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爰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2號
上列間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金瑞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爰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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