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陳華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75號 原 告 陳華相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錦豐實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